人事工作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修订)

2023-01-11 来源:政务公开网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深化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师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学院教师学术水平, 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教师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或在岗的教师(含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申报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受聘于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凡申报评审和受聘教师职务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忠于人民的数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数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以岗定责、科学考核、评聘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对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章 岗位名称及分类

第九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设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类型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型和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五类。

第十条 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士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评委会职责: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晋人社厅函〔2018〕998号〕和山西省相关职称评审的政策法规,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每年定期开展学院教师中级、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定期审核、推荐其他系列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组建评委会委员库,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评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

(二)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

(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 一般具有三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

(五) 能认真履行职责,具备完成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处,负责拟定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条件,受理申报、材料审查、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工作;负责评委会委员的遴选、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负责对教师教学研究、教学业绩、科学技术研究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依据《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条件(试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学院当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按照工作程序,对申报人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推荐建议。

第五章 职务申报

第十九条 上报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将省教育厅、人社厅批复的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以及学院空缺岗位情况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学院当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报,申报材料交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审核。依据各职能部门职责,人事劳资处、教务处、学生处、质量办、实训教学中心、教学科研中心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教指委考核、推荐。

(一)根据学院当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教指委对申报人员教学研究、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个人综合评价意见,将个人考核综合量化排序结果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指委按照申报人员5%的淘汰率(四舍五入)进行推荐。淘汰人员不再进入 下一步评审程序。

(三)个人考核综合量化排序结果作为评委会评审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和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出具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手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综合教指委推荐意见和各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将拟推荐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手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教育厅、人社厅抽查合格向评委会推荐参加评审。

第六章 职务评审

第二十五条 学术答辩。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专业答辩,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此例控制,优、中、差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进行学术答辩。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受评委会委托,负责审查评议本专业学科内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每个学科评议组不少于3人,组长原则上由教授担任。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

(一)评委会在充分听取教指委推荐意见、各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和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实际到会执行评委不得少于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

(二)未到会执行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投票结果一次投票数为准,不得把两次或多次投票结果累加计算。

(三)评审投票表决时,投票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为评审通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投票表决时,淘汰率均为5%(四舍五入)。 

(四)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淘汰率为10%,如果教指委推荐环节没有淘汰,评审会表决环节淘汰率为1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淘汰率不低于20%,其中答辩环节淘汰率不低于10%,如果教指委推荐环节没有淘汰,评审会表决环节淘汰率为10%。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人社厅抽查,抽查合格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下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文件 。

第三十条 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岗位聘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批复的我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与聘任职务相称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进行聘任。

第三十三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通过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以教学质量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聘期内出现不合格,要延期一年申报晋升职称;

(三)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四)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

(七)思政课教师优先聘任。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我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学院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示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聘任申请;

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量化排序,按照岗位空缺情况依次聘任。当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依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个人的考核综合量化排序,按照岗位空缺情况依次聘任。若个人的考核综合量化排序并列的,依照评委会通过率先后次序确定。

人事劳资处对拟聘任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党委会议审定。

人事劳资处下发聘任文件,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三年为一个聘期。对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聘任至退休之日。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办理,重新签订聘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教辅系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占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我省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